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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法定空地 不得單獨移轉 |
內容 |
更新日期:2011/06/01 04:11
興建建築物時,為了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需要,必須留下一定比率的
空地,不能全數做為建築使用,因而在建管法規上,針對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比
率,訂有一定規範,基地面積扣除實際可供建築面積後的空地,就稱為「法定空
地」。
依據建築法第11條規定,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不得重複使用
。法定空地為建築基地的一部份,依據民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為維
護公眾利益起見,法定空地也不應單獨移轉所有權,必須與建築用地一起移轉。
(記者林良哲) 台中法拍陽明房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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