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守得╱台北報導】台北市一名67歲的婦人劉玉蘭,習慣將自己的腳踏車停放
在公寓進門的1樓樓梯間,便於進出;今年3月間,4樓鄰居焦韋菱趕著上班,背包背
帶勾到劉婦腳踏車的把手被絆倒,雙腳膝蓋、腳踝瘀傷,雙方調解不成提告,台北
地檢署昨天偵結,認為樓梯間依規定不能堆置任何物品,依過失傷害罪嫌將劉婦起
訴。
《蘋果》記者昨天走訪現場,發現該公寓1樓空地仍然停放2輛腳踏車,一名女住
戶無奈地表示:「平常有3輛腳踏車併排停放,這樣對嗎?」
劉婦昨天拒絕受訪,傷者焦韋菱不在家,焦母表示:「事發至今,得不到一句
道
記者自公寓大門往內觀察,該公寓1樓大門左側住戶信箱處有一小塊空地,該處
是住戶平日放置腳踏車的位置,不過住戶平時均由右側開門進出,進入以後可以直
通往樓梯向上,留有相當的行進通道。
檢方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明定,住戶不得於樓梯間堆置雜
物妨礙出入;所謂樓梯間,即是指與樓梯相連的公共空間,1樓大門內的平面空間,
與進出樓梯相連,自屬該條例所指的樓梯間範圍。
起訴書指出,台北市樂業街一棟5層樓老式公寓,2樓住戶劉玉蘭平日習慣將代
步的腳踏車,與其他住戶的腳踏車一起併排停放1樓樓梯間。
今年3月7日下午3時許,4樓住戶焦韋菱下樓時,因隨身背包背帶勾到劉婦腳踏
車的把手而絆倒,造成焦女右腳踝內、外側,左腳踝外側以及右膝蓋後方等多處,
受有4到5公分不等的瘀傷。
雙方調解不成焦女提告後,劉婦辯稱:「我從以前就將腳踏車停放該處,且都
有保留通道,不知為何會絆倒焦女,且停放腳踏車的地點算是停車場。」
但檢察官認為,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的公共空間均不得
堆放雜物,劉婦停放腳踏車的地點算是樓梯間,縱使她過去把腳踏車停放該處均未
發生意外,但也無法改變其違法事實。至於劉婦指有保留通道供人行走,也僅屬過
失程度輕重的問題,無論如何都算有過失。
全案偵結,檢方以劉婦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且根據焦女提供的驗
傷單、該公寓樓梯間照片9張為證,依過失傷害罪將劉婦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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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