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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走行人道挨撞 行人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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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走行人道挨撞 行人判刑 更新日期:2011/05/12 09:35 記者張明慧/台中報導 台中市男子林昕昌去年過馬路沒走行人穿越道,走到一半又突然往回走,另一名林姓男子騎機車閃避不及撞上,兩人都受傷,騎士後來提告,法官認為林昕昌不遵守交通規則又突然往回走,導致騎士受傷,昨天依過失傷害罪判他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林昕昌去年1月11日下午4點多,在龍井區遊園南路要走到對面商店買香菸,他在行人穿越道北側10公尺處穿越道路,但走到雙黃線時又突然往回走,另一名林姓男子騎機車經過,閃避不及擦撞,人車倒地,騎士的左眼球挫傷、左眼窩骨折、顴骨骨折。 林姓騎士後來訴請偵辦,檢察官依過失傷害將林昕昌起訴;法官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行人須從行人穿越道過馬路,禁止穿越畫有分向限制線(雙黃線)路段,林昕昌未走行人穿越道穿越馬路,沒注意左右來車,走到雙黃線時又突然往回走,明顯和騎士受傷有因果關係。 林昕昌在這次車禍發生前,曾因業務過失致死案,由檢方偵辦後,法院判刑、目前未定讞,法官認為,他仍不知謹慎,未依規定穿越道路,造成騎士受傷,至今也未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因此判處徒刑。 至於行人林昕昌有無受傷,法官表示,開庭時,行人未提出診斷證明,無法確認他當時是否受傷,而這件刑案在追究他有無過失,而非過失的比例;警方昨天表示,林昕昌當時也受輕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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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 網友: yahoo新聞轉貼 於 2011-05-29 12:43:36 說:
她未走斑馬線 騎士撞傷無罪
更新日期:2011/05/29 04:11

〔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台中市賴姓女子騎機車行駛於西屯路,撞上行走在路上的陳姓女子,一審認為賴女有過失而判處她拘役40日,並要賠陳女5萬元,但二審卻翻盤,法官認定是陳女過馬路時沒有走斑馬線才會造成車禍,基於「信賴利益」保護,改判賴女無罪確定。

一審指過失判處拘役

判決書指出,賴姓女子98年8月間騎乘機車行駛於西屯區西屯路上,她一不小心撞上一位陳姓女子,造成骨折、門牙斷裂、胸部挫傷等傷害。檢方偵辦並依過失傷害罪嫌將賴女起訴,而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被害人是站在道路旁而遭到撞擊,騎乘機車的賴女有過失,判處她拘役40日,並要賠償陳女5萬元。

但賴女不服提起上訴,並指稱在發生車禍當時,陳女並非站在馬路旁,而是她先違反交通安全規則,在通過馬路時沒有走斑馬線,違規穿越道路中央的雙黃線,致使其煞車不及而造成車禍。

信賴利益保護獲改判

法官審理時,發現在車禍當時由警方所繪製的事故圖中,顯示機車的刮地痕跡幾乎與道路中央的雙黃線平行,由此可見車禍發生的地點是在雙黃線附近,而且根據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也認為是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馬路,為肇事主因。

法官認為,基於「信賴利益」保護原則,陳女不應貿然違規穿越馬路,因此認定駕駛機車的賴女並無過失,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她無罪確定。

→行人穿越馬路時必須行走於斑馬線,否則將有違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照片與新聞事件無關。 (記者林良哲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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