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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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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介紹(2)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規定之場所用途分類一覽圖 文/邱景祥 攝影/邱景祥 一、依法應檢修申報場所的管理權人委託消防專技人員部分 依消防法第6條第1項:「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及其授權訂定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第12條規範之甲、乙、丙、丁、戊、己等類場所(如圖2所示)與第193條規範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的場所(如圖3所示)和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均應依設置標準檢討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因此除己類場所(林場及大眾運輸工具)外,其餘上揭場所均應依消防法第9條規定委託消防設備師(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依限陳報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惟依內政部消防署 87 年 4 月 10 日(87) 消署預字第 87E0342 號函檢送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執法疑義會議紀錄」第2案【案由:各類場所辦理檢修申報之對象,如小型餐廳、飲食店、便利商店、遊藝場、辦公室等非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疇且面積小避難容易之場所,是否亦應列為檢修申報之對象】決議事項【決議:有關各類場所應辦理檢修申報之對象,基於建築物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主管建築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審(勘)查,依消防法第10條及建築法第72條規定,係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為限,並考量現階段消防設備師(士)人數有限,故暫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列為應申報對象,至屬應設消防安全設備場所,而尚未辦理申報者,各地消防機關應加強消防安全檢查,以維公共安全。】及95年10月18日消署預字第 0950500833 號函檢送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執行疑義會議」會議紀錄議題1【案由:有關應辦理檢修申報場所目前暫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為限,至新興行業場所或非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是否應列為檢修申報之對象,提請討論。】決議【決 議:一、有關各類場所檢修申報,仍得依本署 87 年 4 月 10 日(87)消署預字第 87E0342 號函發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執法疑義會議紀錄」第2 案決議事項辦理。對於非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卻依法應設消防安全設備之各類場所,各地消防機關仍應加強消防安全檢查,以維公共安全。至是否要求辦理檢修申報事宜,由各縣市消防機關考量轄區特性、人力及整體執行情形,本於權責辦理。二、未明列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之新興行業場所,如經營建署函示(如附件)納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者,一併要求辦理檢修申報。】等規定,目前各級消防機關應確實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的對象仍以內政部99年3月3日台內營字第0990801045號令修正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如圖4所示)為主,至依法應檢討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但非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之場所,其檢修申報之推動則由各縣市消防機關考量轄區特性、人力及整體執行情形,本於權責辦理。 全文連結:http://enews.nfa.gov.tw/issue/1000331/images/rul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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