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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部門採購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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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檔  號:990513-01 保存年限:永 久 偉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函 地址:台中市西屯區何仁里天水西街13號 電話:04-23164087 傳真:04-23164086 公司網站:ns1.winstock168.com/bb 受文者:國立故宮博物院(台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221號) 速別:最速件 發文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發文字號:偉消工字第990513-01號 附件:無 主旨:貴院採購標的名稱「庫房消防設施及緊急應變中心建置計畫規劃案」案,已明顯違反消防法第七條之規定及剝奪消防工程等消防公司參與投標之權利,敬請 貴院修正投標須知廠商資格摘要之要求,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投標須知廠商資格摘要明定(一)、『建築師事務所』及(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件…。此限制要求已明顯違反消防法第七條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之規定,及剝奪消防工程等消防公司參與投標之權利,目前全國已有上仟間消防安全設備相關公司且負責人亦擁有消防設備師之資格或消防公司內亦聘有消防設備師資格人員者, 貴院獨厚特定「建築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始得投標本消防設施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除已明顯違反消防法第七條之規定外並有圖利「建築師」及「工程會核發之顧問公司」且鄙視消防設備師之嫌疑,並剝奪了消防設備師法定保障之權益,彷彿患疾病時應尋求俗稱之蒙古大夫醫治般。為響應專業分工時代與潮流,因此敬請 貴院盡速修正投標廠商資格為:凡政府登記合格之「消防設計顧問或與消防設施相關之公司」並具聘有消防設備師人員資格者。 正本:國立故宮博物院(台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221號) 副本: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中市消防設備師公會 代表人 張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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