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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劑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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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違憲辯論 大法官審法官 作者: 林偉信╱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6月14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昨日召開辯論庭審「藥師法」。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因承審案件對該法條有違憲疑義,也聲請釋憲,因此出現大法官審法官的首例。 這是憲法法庭成立十八年來,第八件公開審理的釋憲案,十五位大法官全部出席,由司法院長賴浩敏擔任審判長。 辯論一開始,藥師代表指出,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劑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侵害了他們的工作權,應立即宣告違憲,停止適用。 衛生署代表則反駁,基於國民健康、用藥安全的考量,藥師執業應親自調劑,並以一處為限,才能杜絕「借牌」不法情事出現。 鑑定人黃文鴻教授則認為,民眾需要的專業藥師,是經政府核可、認證的有執照藥劑師;執業的處所一處限制,與藥師能否取得民眾信賴、藥品使用安全沒有直接關連性,這項立法是建立在對藥師不信任的前提下,有修正的必要。 兩造經激烈爭辯三小時後,憲法法庭審判長賴浩敏喻知,全案辯結,將擇期宣告大法官會議釋憲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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