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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修正三讀 未取得執照執業重罰百萬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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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中央廣播電台
張貼日期:2011-05-31
摘 要:技師法修正三讀 未取得執照執業重罰百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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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為了因應時代變遷、改善技師執業環境,立法院院會今天(31日)三讀通過「技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沒有領取技師證書者,不得使用技師名稱,若沒有取得證照又擅自執業,違者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修法也規定「技師」名稱的專屬性,避免民眾對修車工、水電工等工匠與技師產生混淆。
立院31日三讀通過後的條文,確立技師專業地位及技師一詞的專屬性,只要未領有技師證書者,不得使用「技師」名稱,違者可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若未依法取得技師資格,擅自執行技師業務,因嚴重影響公共安全,修法加重罰鍰額度,可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
另外,技師法放寬技師加入職業所在地公會才可以職業的規定,未來技師只要加入「該科」公會就可以執業,人數較少的技師科別,可以採全國性方式設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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